投資各方繳付銀行的存款憑證必須注明是投資、出資等繳付資本的字祥才能予以驗證。外資企業委托外方在國外采購設備同意將外國投資者出資的外幣留存國外的,也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并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開立專戶,否則不予驗證。按《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照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記帳本位幣的企業,如果登記注冊所用的貨幣與記賬本位幣不一致且投資人繳入出資額的時間不同,在實收資本賬戶中,應當按照第一次收到的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投資人如果分期出資,其各期出資都應當按照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1、查驗實際交付的貨幣,必須與合同或章程約定的幣種相同,如有不符需修改合同或章程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再行驗證;
2、查驗存入銀行的存款憑證的收款單位、賬號必須是委托單位,付款單位一般應為投資者。如果發現資金來源或用途不明確,屬于中方投資者應由其主管部門出具屬于投資者投入的資本的證明;屬于外商投資者,應提請收匯銀行說明其匯款的用途。投資各方繳付銀行的存款憑證必須注明是投資、出資等繳付資本的字祥才能予以驗證。
3、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投資者,因故將其出資的外匯存入國外銀行的,需交驗國家外匯管理局或中國銀行批準或同意的證件。并驗證其國外存款憑證。但必須是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開戶存入指定的銀行。
外資企業委托外方在國外采購設備同意將外國投資者出資的外幣留存國外的,也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并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開立專戶,否則不予驗證。
4、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以人民幣注冊的,外國投資者投入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的匯率及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以外幣注冊的,中方投資者投入的人民幣折算為外幣的匯率,均應按合同或出資協議中約定的匯率計算;如果沒有約定匯率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和按慣例以存入銀行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的中間價格計算。
另外,按《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照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記帳本位幣的企業,如果登記注冊所用的貨幣與記賬本位幣不一致且投資人繳入出資額的時間不同,在實收資本賬戶中,應當按照第一次收到的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投資人如果分期出資,其各期出資都應當按照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由于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所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記帳本位幣差額,應當作為資本公積入帳”。
5、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投資的,僅限于其從我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所分得的利潤用于再投資企業中所分得的利潤用于再投資部分,同時應出具當地外匯管理局的證明,才能予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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